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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民警调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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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人民的辞退,是指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条件,不适合在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机关人民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态度恶劣,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第五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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