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的辞退,是指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条件,不适合在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机关人民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态度恶劣,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第五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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