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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模型

来源:宝湾财富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术语解释

  1.出租人: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担保人:承租人未履行租车合同约定义务时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出租人根据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照。

  5.租金: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及相关服务的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燃料费、过路费、停车费、违章罚款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其他费用。

  6.有效证件:能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纳证、车船税缴纳、年检标准等。

  7.设备:指购买时按照工厂配置标准配备的保证车辆安全的设施。

  8.加班费:超过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少于一个收费期的,加班部分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9.超程费:超过合同约定里程的,按人民币/公里计算。

  10.保证金:承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辆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分类和评价要求》(JT/T198-20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合同。

  第1条出租人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约定费用。

  第2条出租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技术条件一流、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驾驶租赁车辆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租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态信息。

  3.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时,为承租人提供免费的租赁车辆维护和故障维修服务。

  4.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故障和事故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因交通事故或盗窃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的80%。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方责任保险。

  7.有义务对承租人的信息保密。

  第三条承租人的权利

  1.有权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

  2.有权了解保证安全行驶所需车辆的技术状态和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人提供的相应服务,以保证租赁车辆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根据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原状。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修理、改装、更换或增加车辆。

  5.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出租人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检查和维修。

  6.承担不超过因交通事故或盗窃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的20%;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人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出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9.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驾驶。租赁期间,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0.租赁期满,应当按时归还租赁车辆和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和保证金

  1.出租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日、元/小时。租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2.承租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消租金,履约后保证金应当返还承租人。经双方同意,双方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出租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双方约定的事故风险责任。约定共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参照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赔偿程序进行风险损失的计算和赔偿。

  2.因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履行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和服务的义务,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不符合一级标准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和救助,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应退还暂停期间租赁车辆的租金,并支付暂停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租赁车辆经维修、抢救仍不能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相当等级的替代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4.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按照车辆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修理费。

  第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租金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总额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应支付逾期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提前终止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按租赁期未支付部分租金总额的20%支付给出租人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三)倒卖、抵押、质押、出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因未按车辆性能或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租赁车辆的维修和停运损失;承担被保险公司因过失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添加其他物品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因未能协助出租人按时参加车辆检查或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7.因出租人以外的原因被第三方扣留车辆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处罚。如不服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提请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责任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如果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特别协议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及公平原则。如果补充条款包含不合理地减少或免除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内容,则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申请续租,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各级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或者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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