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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合作养殖合同(5篇)

来源:宝湾财富

水产合作养殖合同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私自转移指定账户内销售收入、私自使用其他收款方式截留销售收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且有权向乙方追索被乙方转移、截留的销售收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    元),并承担甲方在此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海域使用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立即拆除、处置乙方投入合作海域内的一切资产。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处置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征收海域时拒绝无条件搬离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    元),并承担甲方在此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5.本合同所约定的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可单独或合并行使,其中,主张违约金的救济权利尤其可以单独行使,而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水产合作养殖合同

  (一)收回海域使用权

  由于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养殖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合同,乙方应配合立即无条件撤出合作海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合作海域内所有水产品捕捞,销售完毕后,所得费用按照一方一半的方式分配,互不追究一切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三十(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水产合作养殖合同

  1.甲方承诺已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与证照,由此引发的一切行政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保证秉承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苗种。若因乙方采购苗种过程中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水产合作养殖合同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水产合作养殖合同

  水产合作养殖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

  1.甲方有    海域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乙方具有一定的养殖经验、养殖技术。

  2.由于项目海域可能在一年内被收回,在被收回前,为充分利用项目海域,盘活资产,甲乙双方拟在甲方有经营管理权的海域内合作养殖海蜇、海虾等可在一年内成熟的海产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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