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的消费未开五月份补开可以。
因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每月领用的数量是一定的,有时候领用的当月已经全部开完了,这时候如果有新的业务发生,没有可以开具的了,企业可以和客户协商下月为其补开具,补开的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普通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综上所述,需要补开的,可以开具普通,且开具普通没有规定时限,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印制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