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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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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文1

引言

档案管理不仅能够起到保护档案的作用,更能够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进而使档案存在价值得到发挥。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分类、编号,以便于管理和使用。高校是国家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高等人才信息的第一手资料。新时代背景下人才已成为最为宝贵的资源,人才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利润和财富,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源动力,毕业生档案是人才选用的重要参考。但随着近些年我国高校扩招的实施,高校毕业生人数越来越多,毕业生档案数量和信息量越来越大,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面临挑战。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现状并不理想,各方面都有待完善。

一、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送工作的意义

高校毕业生档案属于既要文件,记录了学生主要经历、政治面貌、社会关系、学历职称、个人信息、工作履历表等信息,具有法律效益,是毕业生社会活动的重要依据。毕业生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由学校交转递毕业生就业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若无就业单位则由学校免费保存两年。毕业生档案转递需要按照《就业协议书》签发《报到证》,完成转递档案[1]。若就业单位是国有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那么档案转递到工作单位。如果是非公有企业,那么档案转递到人才交流机构。若离校未就业,则转递到户籍所在地。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不论考研、出国、就业都需要用到档案,如档案丢失便无法办理相关证明。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毕业生档案,用人单位可以对学生基本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是用人的重要依据。可见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当前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高校毕业档案特殊性的重视

高校毕业生档案与其他档案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有着流转速度快、流动性强等特点,管理复杂性要远远大于传统档案。通常情况下毕业生档案多保存在生源地、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但近些年,我国毕业生跳槽率明显增大,档案管理、转递工作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2]。但当前我国在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方面并没有正确认识到毕业生档案的特殊性,工作开中存在着不重视、敷衍应付等现象,管理方式粗放,一些时候甚至不能保障毕业生档案完整性。

(二)不规范

虽然我国已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但仍没有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当前我国在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方面,管理十分混乱,并且缺少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多没有接受过专业档案管理的系统培训,并不具备专业档案管理技能和知识,这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转递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中时常造成学生档案的遗失、损坏。

(三)管理方式落后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范围的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档案信息量越来越大,档案管理、转递工作复杂性也随之提高。但当前大多机构在高校毕业生管理中仍停留在老模式、老思路当中。当前不仅学生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且管理中也缺乏对信息技术的运用[3]。传统人工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需求,传统人工管理方式不仅效率低下,也较容易出现纰漏。

三、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改进思路

(一)正确认识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

想要提高我国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质量,就必须正确认识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的特殊性,提高对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的重视,积极改革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为其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投资力度强化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构建现代化管理工作模式,从而实现高校毕业生档案信息化。信息化管理不仅管理效率更高、速度更快,且更加方便、可备份,不易丢失。

(二)健全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混乱,档案管理、转递工作有效性差和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有着直接关系。想要提高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水平,就是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符合毕业生档案管理特征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的顺利展开,利用制度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工作有效性。制度不仅能够为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开展提供依据,更能够有效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使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三)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是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开展的核心力量和前提基础。如果管理人员自身不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便很难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质量,必须要从工作人员抓起,工作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管理效果和管理有效性。所以必须要先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通过多种学习方式,使其熟练掌握毕业生档案管理技能和知识,保障毕业生档案管理、转递工作的有效落实。

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77-01

一、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高校毕业生每年大体在600万人左右,并且呈逐年递增态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工作。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对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对策,是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乃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重要任务。

二、毕业生《报到证》的历史作用

在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报到证》制度已经过时,根本不适应自主择业就业制度的需要。

在统招统配制度下,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作用:一是,《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二是,《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三是,《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四是,《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五是,《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六是,《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七是,《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八是,《报到证》的有限期和毕业生的报到期限:毕业生报到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毕业生领取《报到证》以后,应尽快到工作单位或人事局报到,没有特殊原因或延期报到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如果没有《报到证》,毕业生将会失去干部身份,成为社会劳动人员(工人编制);而且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按照我国目前的人事管理规定,由人事局管理干部(档案一般放在人才中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人(档案一般放在职介所)。《报到证》目前仍在中国人事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毕业生们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不要丢失。《报到证》原则上不补办,应届毕业生如不慎遗失《报到证》,须及时向学校报告遗失过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毕业生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报请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予以办理新证。

三、关于毕业生《报到证》的建议

《报到证》制度是计划经济下,大学生统招统配制度下的产物,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人才合理调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用人制度真正实现了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在当前市场经济下,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报到证》制度,对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丝毫促进作用也没有,并且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障碍,建议立即予以废除。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翻遍中国法律,找不到一条有关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法律依据。

二是高校毕业生持有《报到证》无法报到。目前全国各个高校毕业生大体上在毕业前半年左右就开始为就业问题奔波,参加各种招聘会。一旦遇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就要履行报名、考试、面试,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被用人单位选中,还要耐心等待教育行政部门颁发那个所谓的《报到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没有那个《报到证》根本无所谓,他们需要的是真才实学,需要的是有能力、有水平的员工。一些户籍的大城市用人单位,即便毕业生拿到高校出具盖有鲜红大印的《报到证》,也无法报到,因为该用人单位没有进城户籍指标,毕业生档案还得打回原籍,交给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是《报到证》无法解决人档分离的问题。京沪津等一些户籍的城市,即便是研究生、博士生,手持《报到证》也无法将人事档案落到用人单位。这些城市的许多用人单位即便招收了异地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由于户籍,无法接受高校毕业生档案,只能与该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档案还得移交到户籍所在地人才机构,造成人档分离的问题十分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市企业招收的异地户籍毕业生90%以上人在北京工作,档案仍然在户籍所在地保管。这个《报到证》怎么出具?教育行政部门只好闭着眼睛让该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到,这种《报到证》有何实际意义?

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文3

1.1档案意识薄弱,缺乏责任意识

学籍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它具有很强的原始性,为提高学籍管理质量,应该保证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这是许多成人院校的共性不足。在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办教育,一心一意谋发展,把招生作为工作重点,生源带来发展,一切工作都以招生工作为核心,忽视学生学习发展工作,这是以往成人办学的误区。电大一年两季的毕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籍有效期为8年,跨度较长,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使得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容易出现脱节现象。基层电大教务工作人员往往身兼多职,涵盖招生学籍考试各方面工作,有时无法兼顾。材料收集上存在残缺遗漏现象,需要省级电大学籍管理员反复提醒催促,致使工作效率低下。由于电大学生多为社会人员,流动性较大,这就要求基层学籍档案管理员要有较强责任心,对学生提出的各项学籍异动信息修改等要求追踪管理。比如从近两学期开始电大要求应届毕业生要提前一个学期申请办理学生信息修改,毕业当季不做受理。但是还是有小部分基层电大管理员未及时跟进,以致学生推迟毕业时间,给学校办学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笔者近期接触了较为典型的一个学籍管理案例。某县电大一学生在毕业审核时发现所学专业和考试科目大相径庭,经核实,发现学生在学期间申请从行政管理转到工商管理专业,但县电大管理人员粗心大意,忘记帮其提交转专业申请,却在每学期末报考时帮学生报考了工商管理的科目,以致学生毕业审核出现异常,只能本学期先做转专业异动操作,下学期再进行毕业审核,延误了学生毕业时间。

1.2在档案整理过程中,管理不规范

学籍档案整理就是将从下属市县电大收集的原始材料,进行分类、排列。整理工作在整个学籍档案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整理档案材料时,尽量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近年来,国家、省教育厅行政部门非常重视高校的教学评估工作,把档案管理也列为评估范围,通过评估来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电大教育具有自身特点,其学籍档案形成过程时间跨度比较大,同时又缺乏统一性。目前开放生的学籍有效期为8年,从新生录取,注册到毕业发证,一般要经历三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休学、补考学生的学籍档案跨度时间更大。但凡涉及学籍异动的,为防止日后产生纠纷,部分异动记录甚至要保存直至学生毕业后的两到三年。由于周期长,分级管理,导致管理困难,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到位,系统学籍档案管理存在多种问题。

1.2.1档案收集不系统、不完整广东电大分教点众多,所以对下属市县电大的学籍管理只能采取以市电大为单位统一收取材料,再汇总上缴省电大相关负责的学籍管理员。但仍有小部分县级电大教学点,由于跟市级电大存在管理分歧等问题,多次通知之下仍单独上报材料给省电大学籍管理员,也不报给所属市电大汇总,导致材料收集容易出现混乱遗漏的现象。

1.2.2学籍档案填写不规范目前广东电大学籍管理小范围内选择分模块,专人管理。比如跨省转学这一模块,下级电大在填写跨省转学汇总表的时候,时常漏注明会计学、工商管理专业的专业方向。如果不在转学审批表中详细标明转入电大的专业方向,很可能出现转错专业等问题,给学生和转入电大带来不便。。

1.2.3学籍档案材料准备欠详尽,没有统一规格每学期的常规学生信息修改工作,包括在籍生和新生信息修改。经过2012年初大批量在籍生信息核对清理,目前这一块业务量相对较少。但是在提交关于学生更改名字或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的时候,经常遗漏派出所证明;或者没按要求将不是A4纸规格的证明贴在A4纸上,造成学籍档案的缺失,不合格。

1.3对档案的保存和利用重视不够,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系统的业务培训

长期以来,基层电大的学籍档案的保存条件较有限,保存方法落后,大多数的手工档案材料因为年代久远缺乏保养,存在丢失或缺漏等现象,也未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把手工档案保存到电脑上。导致有时有些学生因为原始档案丢失需要补办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和毕业生成绩单,都要上省电大档案室查询,费时费力,给学生带来不便。目前有关学籍材料的汇总表、审批表等常规表格都是随着文件下发,但是如补办毕业证明书,中英文成绩证明等其他利用率较低的表格,都是根据基层电大的需要再单独发放,也为日常业务工作带来不便。暂时没有完备齐全的业务表格电子版和使用操作规范流程。基层电大学籍档案管理一般都不配备专职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求。人员流动性大,造成业务不熟练,专业知识不足,这些都容易导致学籍档案质次量少,工作不到位等现象。近五年来,省级电大教务部门都未曾组织过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只能通过下发学籍文件加以规范要求,也只是笼统到面,无法具体到点上。

2加强电大学籍档案科学管理的对策

学籍档案是成人高等教育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校有序管理、教育评估、学生就业等方面创造条件。随着信息化步伐的加快,档案管理方式也由传统的档案实体化向档案信息化转变。学籍档案更是首当其冲。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更应积极应对,全面实现电大学籍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笔者五年来的学籍管理工作体会,提出几点建议。

2.1加强组织领导,更新观念,提高档案意识

“琐碎、繁杂、枯燥”是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应该明确,学籍档案管理的主体是学生,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为学生服务[3]。加强学籍档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需要,学籍管理也可以对教学管理起到参谋的作用。比如教学资源科经常都是根据学籍科提供的某科目课程注册人数来分配教学资源。不能重资源,轻整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4]可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必须把学籍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教务整体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划分层级管理。学籍档案的归纳纳入各主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学期每学年按时、完整、准确归档。

2.2建章立制,健全网络,落实职责,推进学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学籍收集整理制度、学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按章办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比如发放各类表格模板,规定材料的尺寸等。并且把相关制度要求整理成册并发放电子文档,方便基层电大管理人员查阅,使用,同时也使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以便准确、及时地提供大量的学生信息,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已将DOS系统的毕业生数据库联合,完成数据的整合,再用ASP做成前台查询界面,以便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有需要的时候,学籍管理员可以迅速查询结果。电子学籍档案是学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是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经费投入,进行学籍档案管理数字化的研究,开发功能齐全的管理软件,建立动态学籍档案。利用电子学籍档案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利用、开发档案资源,充分发挥电子学籍档案的信息功能。

2.3重视培养并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学籍档案管理队伍

建立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学籍档案管理工作队伍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首先要保持学籍档案管理员的相对稳定,条件允许下优化档案管理人员配置。由于基层电大管理人员经常身兼多职,因此在人员更换时,须先培训后上岗,完善交接工作,保证管理水平跟得上。其次是抓好对基层电大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通过岗位培训和专题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巧,熟知档案材料上缴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实现学籍档案的优化管理。同时,可以建立学籍档案管理的激励机制,每学年评选优秀基层学籍档案管理员,通过对上缴材料的检查和评估,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发管理员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

2.4档案管理要有偿利用

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文4

1,辞职辞退人员工作身份认定;

2,出具政审等相关证明材料;

3,出具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

4,集体户口挂靠和户口迁入迁出;

5,转正定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6,为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7,代缴社会统筹保险,退休手续办理;

8,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整理存放;

9,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0,人员素质测评;

11,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乙双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2,甲乙在服务期间要向乙方通报,解释国家的有关人事制度和规定.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所需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包括:

(1)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及变更情况.

(2)托管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3)按档案管理规定必须存入档案材料.

(4)办理其他人事业务所需的资料.

4,甲方若不按本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人事业务,乙方有权拒绝付费或要求甲方退款.

5,乙方若不按本协议的规定交纳人事档案管理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人事业务服务.

服务费及标准

1,双方必须明确人事档案管理费的缴费形式(单位,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已经签订,乙方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事档案管理费,以后每年结算一次.

2,人事业务委托的各项收费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收取.

其他事宜

1,乙方对委托管理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协议,应在15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该人员档案转存或调出手续.

2,乙方因停业破产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被注销营业执照,应在1个月内办理解除本协议手续,并妥善处理委托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

3,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高校 学生档案 管理

一、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缺少合理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机制。目前,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缺少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依据。制度的缺位制约了高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除《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外,教育部当前还没有一部针对高校学生档案管理的系统性、具体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更没有明确规范的管理标准。因此,造成大多数高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

。目前,教育部尚没明确考生档案标准化内涵要求。不同省市考生档案内容各异、五花八门,有的省市考生档案内容丰富:有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志愿表、考生体检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中生学籍卡片等,而有的省市考生档案中只有高中学籍卡片或学生成长记录册、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名目。但对于考生档案中到底应具备哪些材料,教育部没有明确规定。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则以较全面、丰富的学生档案来要求,致使部分毕业生返校要求学校补充档案内容,而实事上对于高考档案材料,学校只能以各省招生办所寄档案材料填充,对于考生档案中缺少的材料,高校也为力。因此,教育部应从高中阶段的档案内容开始规范要求。由于高考档案材料各异,造成高校建立学生档案时无法标准化要求。

3.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员素质直接关系到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而大部分高校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人员变换频繁,队伍薄弱。高校领导及职能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各档案收集部门配合不力,加之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专业培训,档案知识欠缺,管理意识淡泊,管理模式陈旧,管理手段落后等等原因造成学生档案丢失、管理混乱、检索困难等情况发生。档案管理水平的好坏,取决于档案人员的主观意识和业务水平。目前的管理水平仅仅是简单的收集、整理、登记、装订、归档的初级阶段,相距现代化的档案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实现较远。

4.学生档案收集、整理的动态化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奖惩材料、借贷和还贷情况、学籍异动材料、思想品德评定等材料是逐步形成,逐渐归档。而大多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从入校时初步建立(即高考档案内容)后,中间过程静止,只至毕业前方从各部门收集整理。几年的学习过程中,由于辅导员的变动或部门老师管理意识淡泊,致使学生档案材料不全或丢失。因此,最终的毕业生档案中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思想品德、创造性思维的材料太少,使用人单位无法从档案中全面了解学生的在校学习过程。

二、加强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1.建立合理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机制。高校应明确学生档案管理主体部门,隶属于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实行档案分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有利于学生档案收集,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学生档案信息化管理,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出发,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学校校长是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的责任;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副校长是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为学生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二级学院负责人是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的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院学生档案编目、整理、归档工作,辅导员是学生档案收集、造册、整理、移交的具体责任人。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高校目前学生档案管理中各自为政的问题,才能做到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形散神不散”。

2.规范高中档案,建立高校档案内涵规范化要求。高校学生档案是国家人事档案的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今后各级组织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更是每个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人生履历。因此,高校学生档案内涵一定要规范、标准。。其次,虽然目前教育部没有具体的学生档案管理规定,高校可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整体形势,再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校的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目标和归档范围,细化档案的生成、组档、转递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要求,提高学生档案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3.加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众所周知,管理水平决定管理质量,而管理质量的好坏又决定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高校要真正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目标,首先要给档案员制订考核目标,促使档案员做到业务精通、爱岗敬业。其次,高校要根据档案信息化发展需要,对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不仅对档案专业知识理论进行培训,还需要对计算机辅助管理水平进行培训,同时对档案员的实操水平进行考核。最后,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热情服务,不计个人得失,甘于奉献的精神;加强档案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思想政治高度,不为名利敢于抵制诱惑,守口如瓶、严守秘密的政治素质。

4.建立学生档案动态化管理制度,多部门齐抓共管。高校学生档案主管部门,要掌握各部门、各阶段档案形成时间、内容,制定全年归档计划,明确要求及目标。其他部门配合共同收集建档,并将鉴定为有价值的档案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推进学生档案动态化管理,提高档案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使其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寻求更为有效的服务新途径,以提高学生档案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把“死”档变成“活”档,充分发挥学生档案的作用和价值。

总之,加强高校学生档案工作是当前高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档案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寻求解决现存问题的办法和策略,使高校学生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改变当前普通存在的高校学生档案工作相对落后的现状,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步伐。

参考文献:

[1]马洁,佟丞,刘卫智:提高高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的理性思考与路径探究.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09

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范文6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暑,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的宣传。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上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违反规定的处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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