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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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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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